证券代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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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每股现金红利
l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17/6/16 |
- |
2017/6/19 |
2017/6/19 |
l 差异化分红送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17/6/16 |
- |
2017/6/19 |
2017/6/19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公司股东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红建村经济合作社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普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元。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4135815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