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4-20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22-011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序号

原条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二条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浙股[1993]7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60375783

第二条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浙股[1993]7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0375783

2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仓储运输服务和停车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劳动服务,纺织原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木材、矿产品、机械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电器元件、机电设备、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用品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咨询服务,纺织品生产。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运输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劳动服务,纺织原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木材、矿产品、机械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电器元件、机电设备、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用品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咨询服务,纺织品生产,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不含危险品)、停车服务。

3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6579.092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4699.3520万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46579.092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6579.0928万股。

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6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上述(六)之外的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7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8

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9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