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外部单位或个人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的,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