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6-27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23-049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扩大公司经营范围,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

变更后经营范围

运输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劳动服务,纺织原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木材、矿产品、机械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电器元件、机电设备、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用品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咨询服务,纺织品生产,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不含危险品)、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运输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劳动服务,纺织原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咨询服务,纺织品生产,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不含危险品)、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根据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进行相应修订;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运输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劳动服务,纺织原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金属材料、木材、矿产品、机械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电器元件、机电设备、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用品的销售,室内外装潢,咨询服务,纺织品生产,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不含危险品)、停车服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运输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开发建设,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劳动服务,纺织原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针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咨询服务,纺织品生产,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不含危险品)、停车服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金状况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以及全体股东作出特别说明。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金状况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以及全体股东作出特别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本次拟变更的经营范围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